3月22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得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融合四川省实际,省政府近日实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具体,四川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考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成内的工作人员实施社会专责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专责。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应该为其工作人员创建职业年金,工作人员卸任后,按月发给职业年金待遇。上述单位编成外人员不应依法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政府拒绝各地清扫规范并暂停继续执行原积极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中,合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规范划归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合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移往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清扫规范办法自行制订。
省政府拒绝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强化的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敦促实施,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成功实行。该《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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